鑒定思路的形成及其重要性 |兢業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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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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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思路乃鑒定者對鑒定項目整體檢測鑒定工作脈絡的構思。這往往是在核對圖紙資料及現場調査的基礎上,初步分析結構關鍵缺陷所在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
鑒定思路乃鑒定者對鑒定項目整體檢測鑒定工作脈絡的構思。這往往是在核對圖紙資料及現場調査的基礎上,初步分析結構關鍵缺陷所在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
鑒定思路的清晰、準確與否,對鑒定工作質量至關重要,因為它總覽全局,涉及對結構關鍵缺陷的判斷是否準確、完整,從而影響所確定的檢測項目、部位及數量是否妥當、完整,進而影響鑒定結論及建議的準確、完整。如果鑒定思路有誤,就有可能會在分析缺陷原因及危害性時出現誤判、漏判,最終使鑒定結論不完整,存在遺漏和錯誤,甚至因而導致對結構重大險情處理不當或不及時,發生不應有的因鑒定責任而釀成的惡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而鑒定者的水平往往就體現在對鑒定思路的準確把握上,即是否能找準結構缺陷的“死穴”。脈絡清晰則事半功倍,否則貽害無窮。
只有了解涉及的專業知識,熟悉其中幾個門類,并結合鑒定項目實際熟練應用,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才可能使所形成的鑒定思路清晰、準確。
例:某廠房基礎梁側面垂直于梁軸線裂縫鑒定
一、工程概況
某廠房為2跨3層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柱距6m,跨度9.5m,廠房長48m,寬19m,外觀見圖1-2,場地地基土自上而下為:①新近回填的砂質素填土,1.1~3.0m厚,未固結;②淤泥,濕~飽和,流動~流塑,11.2~17.0m厚;③黏土,濕,可塑,2.0-4.3m厚;④礫砂,松散~中密,5.7-9.0m厚;⑤殘積土,濕,可塑~硬塑,9.4~11.6厚;⑥強風化花崗巖,標貫N+50,若芯用手可掰斷;A400預應方混凝土管樁基礎2樁或3樁承臺,樁長的34m,單樁質載力設計值1400kN:縱向基礎梁b x h= 250mm X 500mm,底梁、頂分別通長配置2B16、2B18縱筋,未設置“腰筋”,混凝土設計強度C25,200年10月澆筑。
2004年發現有2根基礎梁側面分別出現8條、9條垂直于梁軸線的豎向裂縫,大多從梁頂面下約50mm向下延伸至梁底,實測裂縫寬度0.04-2.0mm,形態基本為兩頭細,中間寬,呈棗核狀(見圖1-3),裂縫已沿梁寬貫通(見圖1-4)。

二、該鑒定報告所分析的裂縫原因
(一)設計因素
從驗算結果可知,該兩根地梁斷裂原仍是配筋不足所引起,因其基本上只能承受其上磚墻豎向自重,卻無富余能力再承受其他因素引起的應力,因該地梁設計尚應按廣東省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J53-91)第8.5.1條第六款第3點“當有承墻粱時,可將承梁與承臺連接兼起拉梁作用”的規定考慮,適當增加“拉梁作用”所需的配筋,故該兩根地梁配筋仍有所不足(因該廠房樁端持力層設計為強風化花崗巖層面,其不均沉降不可能一點沒有,且該兩根地梁如前述實上已處于拉彎構件工作狀態)。如再按2009年新出板的廣東省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BJ531-2003)中的第10.2.9條第7點“對于負摩阻力較大,樁長變化較大,持力層士層較不均勻,建筑物對差異沉降控制要求較嚴格的結構,宜適當加強承臺間地梁的強度、剛度及上部結構的整體剛度”及第10.5.3條第4點“連系梁配筋計算除應考慮正常工作條件下的工況組合外,尚宜考慮承擔水平拉力。抗震設防7度區設計拉力值可取相部柱軸力較大者1/5”等考慮,則該地梁配筋量更有所不足。盡管該規范出版于設計之后,但其原則與設計時遵守的上述DBJ15-3-91舊規范有關規定相同,僅是比DBJ15-3-91舊規范有關規定更為明角,更便于設計計算而已。
另外,該兩根地梁斷裂原因與其未設置腰筋(按GB50010-200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應在梁腹板高度大于450mm的梁側面設置腰筋)及該兩根地梁整個外側面基本暴露在室外面上受溫差影響也有一定關系(室外地面標高為-0.45m,梁面標高為+0.00m,梁高500mm)。
(二)施工原因
該地梁斷裂原因與采用商品混凝上及混凝土澆搗后未及時充分養護,素士夯實時對地梁擠壓或傷害等施工因素也有一定關系。綜上所述,可判斷該兩地梁斷裂主要原因在于設計上考慮“兼起拉梁作用”的配筋不足和溫度、混凝土收縮變形及施工綜合原因所致,因該兩根地梁斷裂故又引起相應墻體被拉裂。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有關規定,該兩根地梁及其上已被拉裂墻體屬危險構件。
三、點評
從上述所引用的該鑒定報告認定的裂縫原因分析可以看出,該梁側面垂直于梁軸線的豎向裂縫形態特征是較典型的收縮裂縫。首先,該鑒定忽略了該工程商品混凝土采用的II型42.5硅酸鹽水泥的3d抗壓強度平均值為29.6-34.0MPa,遠大于《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1999)規定的3d抗壓強度限值17.0MPa,接近或大于62.5R的3d抗壓強度限值32.0MPa;其比表面積高達402㎡/kg,遠遠超過GB175-1999規定的300㎡/kg,表面該水泥為極細的早強水泥,且其C25混凝土還摻有FDN440緩凝型減水劑;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R50204-2002)7.4.7條第2款“混凝土澆水養護的時間,…對摻緩凝型外加劑…的混凝上,不得少于14d”及該款注2“當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根據所采用的水泥的技本性能確定”的規定,因該工程采用的水泥系早強水泥,又摻了凝型外加劑,故其混凝上澆水養護的時間應比14d大幅增加,然面其混凝土實際澆水養護的時間僅7d,養護顯然產重不足,這是其產生較大收縮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二,該梁上述裂縫出現時,當地并無有感地震。也就是說,該報告所言的水平拉力在其出現裂縫時并不存在;況且,該工程的基礎梁頂面與樁基承合頂面并不在同一標高(基礎梁底面與樁基承臺頂面在同一標高),并非DBJ15-31-2003中10.5.3條所指的連系梁,這是誤判之二:而“……可取相鄰柱軸力較大者的1/5…”之中的“1/5”乃“1/15”之筆誤。
因此,該報告根據《危險房屋安全鑒定標準》(JGJ125)的有關規定對該2根基礎梁屬危險構件的判斷也因對裂縫性質的判斷有誤而出現誤判。
該基礎梁冊出現垂直于梁軸線的貫穿性裂縫,系梁側面未配“腰筋”;混凝土組分所產生收縮過大,且澆筑后護養不足;加上梁大部分暴露在地面以上(見圖1-5),受溫度的影響較大所致。
該鑒定之所以出現上述誤判,是因為鑒定有關人員對水泥3d抗壓強度和細度缺乏必要的了解,對采用過細的早強水泥會導致混凝土現澆梁、板產生早起收縮裂縫缺乏研判,從而誤判該基礎梁的受力狀態的裂縫性質,以及對規范DBJ15-31-2003和(JGJ125)有關條款的應用不夠恰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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