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任|兢業建筑鑒定
發布時間:
2021-02-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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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結構安全主要責任主體有哪些?
房屋結構安全主要責任主體應承擔哪些管理和維護義務?
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行為,導致人員財產損失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房屋結構安全主要責任主體有哪些?
1.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總責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2.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產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3.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產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5.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6.小產權房、“兩違建筑”的實際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7.在建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主體應對房屋安全承擔哪些管理和維護義務?
1.應當依照設計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應當檢查、修繕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3.應當裝飾裝修符合相關房屋安全規定;
4.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安全鑒定費用;
5.應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拆改、破壞建筑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影響房屋安全;
2.超標準增加房屋荷載;
3.擅自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4.違反規定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5.阻礙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主體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6.擅自使用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7.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拒不配合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或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導致人員、財產損失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
1.拒不配合或阻礙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等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節嚴重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9條等條文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1.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責任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導致隱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情況嚴重的,可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責任主體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廣州兢業建筑結構技術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廣州成立,注冊資本350萬元,屬于行業內經驗比較豐富的鑒定單位。主要從事建筑結構加固補強、房屋安全鑒定、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及特種專業工程承包等相關業務。了解更多 :房屋鑒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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